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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1〕52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法规与标准股   日期:2021-05-07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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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15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倪满兵(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68119**********  

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川山坪镇金井村李家冲组

倪满兵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2021年4月9日对湖南立新石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开采加工8万立方米花岗岩改扩建项目矿区剥离的表土未设置单独的收集堆存场所,多处进行随意倾倒和堆放。你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4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4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15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于202166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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